引言 法律意识是法学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现代法制建设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从法学研究的角度上说,法律问题,几乎都同法律意识相关。在中国,从古代的夏、商、周开始,统治者便向人民灌输“天命”和宗法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一直到清末,虽然学者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意识的影响,但仍没有根本动摇旧中华的传统法律意识体系。社会发展到了今天,在世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革之后,法律意识在不断发展,且不断赋予新的内容。而道德意识是一个从古至今在内容上不断发展的社会意识,这二者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一.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的概念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回答和其哲学方法论原理,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意识是主观的范畴,是人脑的机能,是人脑对外在客观世界的反映。如果要深究意识,我们还要从与之关联的领域中去探究。如:心理学,社会学,生理学等诸多关联科学。这里我们只对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概念从法理的角度作一下简单的论述。 (一) 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 1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学者对之有不同的界定和论述。这里则主要对我国法律意识概念的理论观点作一个简论。 法律意识是一定社会的公民对法和法律现象的主要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知识、意识和情感的总和。 1.1.孙国华教授的观点 在孙国华教授主编的全国《法学基础理论》统编教材认为:“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其主编的《法理学教程》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道德意识、宗教、美学等社会意识密切联系。特别指出法律意识是属于思想的上层建筑,法律意识与构成政治上的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1.2沈宗灵教授的法律意识的概念理论 沈宗灵教授在主编的《法理学》所下的定义较多的赞同孙国华的教授的观点,但同时指出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是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它与构成政治上层建筑,特别是它的核心部分———法存在密切的关系。一个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不仅仅属于独立于法律制度而存在的思想上层建筑领域,而且是渗透到法律制度、法律调整过程中的因素,成为法律制度的有机构成部分。 从上述介绍的学者们的观点和理论,我们可以看出,对法律意识的概念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明显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同时更着重于对法律意识中的非知识因素的研究,如对法律心理、法律情感、法律信仰的关注,这标明我国法律意识的研究水平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从而大大丰富了法律意识的概念内涵。 2.道德意识 2.1 在谈道德意识之前,我们必须浅析一下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伦理学最基本的研究的对象。关于道德的概念,古今中外的众多伦理学家都作过种种不同的定义和界说。在中国先秦思想史上,“道”指一种普遍的最高的原则,“德”则是人们对所谓最高原则的所得。在西方国家,古希腊的哲学家苏格拉底认为:“罪恶即是对道德所应知的许多事情的无知”,“道德即是知识”。黑格尔认为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道德的基本内容要求人们在内心中规定善 恶标准,从而在行动中去恶扬善。古代无论中外的伦理学家、哲学家对道德的看法都有一些可取之处,但是,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对道德不可能做出科学的定义。 在这里我们采用北京大学魏英敏教授对道德的科学的界说和规定,即:“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指导的人格完善与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体系。” 马克思在提示道德起源的时候,明确指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同时认为,道德属于上层建筑,它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并对经济基础具有重大的能动作用。 2.2道德意识的概念 所谓道德意识,是指人们在道德活动中形成并影响道德活动的各种具有善恶价值的社会心理(包括民族心理、阶级心理等)和个人心理,以及各种道德思想、观点和理论体系。 二.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关系 由上述的定义可以明显看出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的关联之处,下面我们对二者的关系作一下简要的分析。 (一).二者的相同点 1.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都是关于人们行为规范的观念、思想的理论,都是一种思想体系。 在前面我们曾提到道德意识是人们在道德活动中形成 并影响道德活动的各种具有善恶价值的社会心理(包括民族心理、阶级心理等)和个人心理,以及各种道德思想、观点和理论体系。道德意识作为道德的主观方面集中表现在一定的道德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体系之中。我们对法律意识的概念的分析同样揭示了法律意识的内涵与外延。它们二者都存在于人们的意识领域中。都是一种认知的,感知的意识形态。 2.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者都同样具有阶级性,法律意识在相当大的比例上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而道德意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为被统治阶级服务的。另外二者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交叉的,互相依存的领域。 2.1 在原始社会初期与中期,虽然法律意识还远没有到产生的物质条件与社会条件,但原始社会道德业已产生,它就是那时候的人们的行为规范,由于没有阶级,道德在那时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整个社会的“公民”处于和睦相处的平等的地位。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阶级分立,这时候人们(尤其是一些相对而言的有产阶级)希望有一个能够调整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于是就逐渐产生了法律意识的萌芽状态,尽管不是真正的法律意识。但是 ,它还是反映出了这个时期的法律意识的阶级性,即法律意识产生进而最终上升到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在原始社会发展中,伴随着人们行为的准则主要是原始社会的道德,这个道德是广大社会“公民”的意志的反映,“公平”,“善良”,“平均”等就是道德标准。尽管这时候的道德还很是原始。但它确实反映人们的生活活动需要。正是以上这些重要的因素才促使了国家的产生,进而产生了奴隶社会的法律,也就是法律发展史的初期。 因而,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还为历史走上文明社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它们是一种无形的存在(意识领域)。但是它们最终从思想上左右了人们的思维与行动。因此,在原始社会末期,法律意识反映出即将成为统治阶级的有产阶级的思想意识,它反映了此时期的法律意识的阶级性。与此同时,道德也业已分化成为了两种不同的道德(如上:在原始社会初、中期,道德标准基本上是统一的),一种是“有产阶级”的道德,一种是“无产阶级”的道德,这两种不同的道德是两个不同阶级的道德意识的反映。因为此时他们二者的利益所求是不同的,一个是即将为成为统治阶级做好准备,一个是为生活环境,生活必需做出努力,二者的要求不同,他们的道德意识也自然是不同的(具体表现为对事物的评判标准)。 2.2在奴隶社会制社会中,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奴隶制法中的夏、商、周三代的典籍中可以看出,当时的统治者向人们灌输的是“天命”和守法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在那个时期,法律是神的理念,即神的“意识”与“思想”就是法律,人们的行为准则不能与神相违抗,否则就是违法,实质上统治阶级只不过是打着神的旗号来维护自己的统治罢了, 他们耐以维系统治的基础即是神,因而,用他们的法律意识论来阐述当时的法律意识,即是让人们在潜意识里相信有神的存在,而神又是在当时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环境下的产物,它是不可超越的,不可违抗的,也是超自然的。将这样一个无所不能的“物质”深深烙在人们的潜意识里,好让人们随时都要遵从神(实际上是统治阶级自己)的旨意,这充分反映出这个历史形态中法律意识的阶级性,这个时期的法律意识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占主导地位,而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几乎是空白的,如果说有也是统治阶级的灌输的唯“天命必须遵守”的思想。在那个时期,“君”者,“法”也,法律意识是非系统的,而且与宗教是紧密相连的。在东西方相比,西方的法律意识至少在形式上要强于东方,表现在其法律法典上。在法律意识的作用下,将法律意识融入立法思想,尤其是古罗马法。公元449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以原习惯法为基础的第一部成文法,罗马帝国建立后,罗马五在法学家(盖乐斯、帕皮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德斯蒂努斯)的著作被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时期诞生了《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是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对后世有较大影响的一部完备的奴隶制法律文献。恩格斯评价说:“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①尽管东西方奴隶制法律与法律意识有差异性,但它们法律意识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而存在的。统治阶级法律意识只有“服从”。 在奴隶制时期的道德意识也是法律意识之外“幸存”的一点伦理意识,在这一时期“法律”在社会行为规范中是占统治地位的,道德与法律调整范围不是包涵或包涵于关系,而是交叉关系,也就是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各有互不相属的范围。只有一部分是交叉的。二者仅在某些方面调整范围相同,而其它方面互不隶属。如统治阶级认为剁掉奴隶的手、脚、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合理合法甚至合道德的,而被统治阶级的认识正好相反,这就是二者的差异。在某些方面,如偷东西等,二对立阶级则均认为是不道德的,可以上升为法律而加以惩处。这反映出道德是有阶级性的。 2.3在封建社会中,中国在春秋战国以后一直侧重于宣扬法服从于礼和刑服从于法的法律意识,同时结合法家的“缘法而治”,“以法治国”“刑无等级”以及严刑峻罚的法律意识。这种儒法结合的法律意识延续了两千年之久。在清末,虽然学者派、洋务派、改良派及革命民主派均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意识的影响,但没有根本动摇统治法律意识体系。 在西方,由于阶级力量对比相对于中国来说趋于平淡一些(君主的权力受到一些限制)因此其法律意识与中国是存在差异的。在西欧,由于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法律主要以基督教神学思想为指导,基督教的教义具有法的效力,不仅用以处理宗教内部教徒之前的关系,而且以处理社会案件。正如恩格思所说:“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世界和其它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能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法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 ② 我们还是从本质的角度来分析封建社会的法律及法律意识。封建制法是建立在封建制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体现封建主的意志,是实现封建主专政的工具,中国封建制有长达2000多年的历史,在欧州封建社会中,有多种法律并存并有相互交错和渗透。虽然上述东西方封建制法及法律意识有不同的特征,但本质上并无区别,法律意识的出发点还是维护“君权”,具有明显的封建地主阶级性。 在封建社会这一历史阶段,道德意识比奴隶社会有了进步。古代奴隶制中的刑罚如“宫”、“刖”、“劓”等基本得以废除,代之以“鞭”、“笞”、“杖” 等刑罚,证明统治阶级的道德意识相对而言还是有了一定的进步,同时被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了长足发展,道德意识也日益增强。 2.4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的法律和道德同样宣扬人人平等,只是道德是被统治阶级站在社会的最底层向统治阶级要求在人权上的一种真正的平等。在阶级社会中,只有资产阶级最善于伪装,它是在暗中压榨工人的剩余价值而在公众场合宣扬人人平等的统治阶级。资本在经历了二三百年的积累之后,的确很富有,然而,其富有的来源在于对劳动人民的压榨。在资本的不断积累中,资本家与工人的矛盾在某些方面趋于缓和,如在法制建设上,其为了强调社会功能,制定了许多与工人阶级稍微妥协的法律,试图调和社会矛盾。由于现代社会的科学、文明的进步,资本主义国家也日益对社会公益事业有更多的需要,法制建设是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治国手段,但是根本属性不会改变,其法律意识还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在道德意识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有相当一部分是统一的,如:在礼仪、卫生、教育水准等方面。产生这种在范围内的不涉及政治的道德意识的共性是因为社会生活的需要,但仍不排除资产阶级与列产阶级各有自己的道德意识领域,如:资产阶级的道德意识的基础是任何有背于统治制度的作法肯定是不道德的,是他们绝对不能容忍的,因此,这个历史阶段的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同样具有阶级性。 2.5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尽管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仍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此阶段的阶级斗争的内容已经不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斗争,而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与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犯罪分子之间的斗争。工人阶级是世界上最先进的阶级,他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因而,本阶段的法律反映了工人阶级的意志。 在真正的平等的社会里,法律意识直接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影响。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和心理条件。首先,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加强立法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法律不断完善的思想基础;其次,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的司法和执法的思想保证,司法和执法人员只有具有必要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才能正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内涵。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自觉地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外,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推动公民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觉守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因素。社会主义的法制需要整个社会一齐建设,只有普遍提高全国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因此,在社会主义阶段,法律意识具有人民性。 社会主义只存在工人阶级,包括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社会主义道德意识也是这一阶级的一种意识形态,道德意识深刻影响着道德的标准。由于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道德内容与以往的阶级对立社会已有天壤之别,代之以具有新时代特征的道德。如封建社会的“君为臣纲”,“父为妻纲”等道德标准已不复存在,“助人为乐”,“奉献精神”等成为新时代的道德风尚。随之而存在的道德意识也在不断进步。这一切都是最终以共产主义的崇高情操来评判的。 (二).二者的不同点 1. 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所起作用的方式不同 1.1法律意识要通过影响立法、守法、执法等途径才能体现出来。其表现出来后具有规范性。我们知道最早的法律意识是人们为了社会生活能够正常进行而产生,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能够和谐相处,社会管理能够实施而渐渐形成而为们所遵守的行为规范。但这种规范也是由于一定群体中的人们感到就当怎样行为对他们是最有利的,才长期遵守而形成的。当习惯发展到一定的历史时期,需要、有条件、并且为们自觉到应当赋予习惯以国家强制实施的效力的时候,习惯就转变成习惯法 这便是最早的法律。而统治阶级为了长期保持对他们有利的这种习惯,便用立法手段,用国家机构形式强制让人们遵守这种习惯,这便使法律意识得以真正的表现。而道德意识则是阶级社会中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而形成行为整体中的稳定特征和一贯倾向,不需要有形的机构通过强制实施。即道德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明显的表现的形式。 法律意识要起到作用,必然要先影响统治阶级的立法思想。我们知道“意识”是一种无法度量、无法具体规范的思维心理。社会中的事物事件足以影响到社会生活,统治阶级必然要对其干涉,而干涉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是立法,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法律的系统化,规范化是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而法律意识正是立法的内在思想、思维的反映。有什么性质的法律意识,就有什么性质的立法行为,有什么层次的法律意识,就有什么层次的立法结果,法律意识可以深远地影响立法,它可以通过立法表现出来。“守法”与“执法”也是类似以影响人们行为来表现出来,在公民的守法上,其法律意识的深与浅均可通过其行为表现出来。当一个人做一件事的时候,他的内心深处有没有法律评判标准,或者有,有多少均可左右其行为。举一个例子:某人欲到山上砍一颗树急用,此时,他的内心的法律意识可大致左右其行为,受其法律意识影响,其行为可能有如下两种:(1)不去砍。这显然有两种心理左右他。其一,他根本不知此行为是违法行为;其二,他知道是违法的,但抱着投机心理去冒险行动。当然,这并不是说其并不具有法律意识,只是法律意识淡泊的表现。国家司法机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会影响执法结果。我们知道,执法是国家司法机关的行为,国家司法机关的行为最终还是需要特定的司法人员具体操作才能实现,其具体操作过程中,公正、公平、廉明均要靠其法律意识把握。法律意识可以通过立法、守法与执法表现出来。 道德意识的表现形式是通过生活行为来表现,而不是上述的产生法律关系的情形才能表现。尽管道德在立法、守法、执法上或多或少会有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如末婚同居现象在当今社会簋普遍,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这只是一个道德问题,能够左右这种行为的只有道德意识。 2. 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调整范围、广度不同 道德意识调整范围广泛。一般来说,法律意识是针对法律现象产生的意识,道德意识是针对生活行为产生的意识。涉及到生活的事情大部分通过道德意识作用于道德而调整,生活无处不在,而法律却仅在一定范围之办存在。法律意识在的违法,在道德意识看来,一般是非道德的;而在道德意识上看是不道德的,在法律意识上并不一定认为违法。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也会有共同的否定观点,如杀人行为是即不道德也是违法的。 3. 二者的发展史不同 我们知道,在原始社会,道德意识在已初步形成,而法律意识是在奴隶社会初期随着法律的产生面产生,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以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的观点来看,随着共产主义的高层阶段发展,国家会消亡,阶级也会消亡,因为既然法律已经消亡了,那么,法律意识有存在已失去意识对象,它也会自然消灭。然而,共产主义道德琮会存在,因而道德意识也会存在,只不过道德意识已是处于一种高层上了。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将长期存在。二者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它们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人们的行为,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二者的内容会更多,更新,有待我们不懈地研究,探讨。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注:① 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54页。 ② 恩格斯《法国农民战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4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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