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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谷歌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来源:原创 作者:朱志坚律师 日期:2010-1-26 11:11:51 |
近日,搜索引擎公司Google(谷歌)公司高级副总裁和首席法律顾问大卫﹒多姆德1月13日在谷歌官方博客上发表文章,将谷歌一个不成熟的想法公布于众:“正考虑关闭谷歌中国网站及中国办事处”,理由是遭受网络黑客攻击和网络审查,并影射中国政府支持了网络黑客攻击行为。
对于此事,中国网友反响极大,不仅在中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在世界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英国BBC,美国VOA在近日的新闻节目中做了大量报道和评论。不过他们的主要思想都在为谷歌伸冤。
在此,作为法律工作者,我想从法律角度来理性分析一下该事件。
1、 言论须尊重事实
大卫﹒多姆德的关于关闭谷歌中国及中国办事处的理由为两个,一个是谷歌遭受了黑客攻击,一个是声讨中国对互联网的监管其不能适应。对于第一个原因,我想互联网本来就是个不安全的区域,每天世界各国的计算机黑客都在不时攻击大型网站及其感兴趣的网站。“黑客”一词,想来还是个泊来品,是英文“Hacker”的英译,从金山词霸的解释来看,Hacker的含义有两个,一为计算机迷,另一个为私自存取或者篡改电脑资料者。一般以后者为公认的含义。黑客攻击计算机网络通常目的有二,一是仅仅显示自己的计算机水平将某网站弄瘫痪或改写其页面数据,二是窃取网络信息。我们处于数十亿人口的地球上,而地球上的计算机高手不计其数,因此将某网站“黑掉”是某些计算机网络高手的“作品”,上述两个目的不论是哪一个,都会给别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我想,在这种北京情况下,中国政府没有必要去支持“黑”谷歌网站的行为,因为,从技术角度来看,政府支持这种行为和一个黑客能否“黑”掉网站没有必要的联系。从证据角度看,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中国政府支持了网络黑客攻击行为”,因此,大卫的说法显然不负责任,是没有证据支持的。
2、 互联网的监管
互联网是个信息传输平台,是20世纪人类信息革命的产物,互联网的运行必须在监管的状态下,否则会无序,给社会带来混乱。
诚然,互联网的出现给人类带来了便捷的生活模式,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如黄、赌、毒等不良信息在网上的蔓延。给互联网规范治理,带来健康网络环境是必要的。
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律法规等,如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这一系列的规定基本上都有禁止黄赌毒传播的内容,举个例子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更严厉的是,我国刑法也制定了相关条款,如:我国刑法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相关司法保护体系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中断、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上述犯罪的立案标准。
3、 互联网的自由权
对于声讨中国对的互联网监管太严厉其不能适应,我想,这个涉及的东道国的法律问题,从国际法的角度和国内外商投资法来看,外商投资企业首先得尊重东道国的法律,这个是前提。依照国际法原理,任何一个国家均具有主权,主权的体现之一是其具有自主立法权。我们中国显然是有主权的,中国和外国的立法不一也是符合国际法原理的,举个例子,欧洲各国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就连美国,同一个国家里的各个州的法律也不一致。这样就可以理解,各国对互联网的立法态度,具体条款不一样是正常的。不能将一国对互联网的态度也强加到另一国。我国的互联网监管的重点在禁止黄色、暴力、迷信、反民族分裂等不健康内容散布和传播。
互联网是个公众的信息平台,在互联网上的自由权也应该由宪法授予,我国公民的自由权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等。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首先应该遵守宪法,这是前提。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当一个人的自由侵犯了国家、其他的公民的利益时,这种自由是应该被限制的。
在美国的反恐情绪高涨的今天,美国对任何一个涉嫌泄露国家机密或者涉嫌恐怖袭击的信息不放过任何监管与调查,如前段时间基地组织宣称对阿拉伯海域的美军军舰袭击时,美国甚至对公众网站facebook也要监管,原因是facebook有可能泄露了美海军及家属的私人信息,facebook是个纯粹民间网站,也不能独立于美国国家安全需要的监管。这说明,即使宣称高度自由的美国,实际上在互联网上也不是人人享有绝对的自由的。
4、 谷歌中国退市的后果
如果谷歌对中国的互联网监管政策实在不能适应,那么“弃暗投明”是其明智的选择,尽管关闭中国的办事处吧,全球的市场太大,也可以选择到别的国家设立公司和办事处。
既然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
5、 合法经营搜索引擎业务
关于搜索引擎业务,基本的服务模式就是网民输入关键词,搜索引擎立即提供相关的其抓取的相关网页供网民浏览,当网民搜索的目标是反动的/不健康内容时,要不要建立全面的过滤技术机制来拒绝这方面的网络信息可能是谷歌公司最大的争议焦点。显然,从我国的法律体系及立法精神来说,这些应该是被禁止的。前面所述,在东道国运营的前提应该尊重东道国的法律。
6、 互联网法制发展展望
虽然我国的互联网法制建设在不断完善,但最大的缺陷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一部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互联网监管法律,笔者的建议是尽快由全国人大出台这方面的立法,废除一些“办法”、“规定”,让互联网的监管有更加明确的规定
同时,互联网是世界的资源,联合国及成员国应该尽早制定这方面的公约,对互联网的监管实行全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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