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联系我们
电话:13007107028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总部国际A座1501室 地铁4号线楚河汉街站B出口
qq:418431533
email:zzjlawyer@sina.com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律师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
拆迁引发的血案落下帷幕——贾敬龙终于被执行死刑
拆迁引发的血案落下帷幕——贾敬龙终于被执行死刑
作者:朱志坚律师
贾敬龙,一个因不满被拆迁而怒杀村书记的年轻人终于被执行了死刑。这个被广泛关注的案件就这样看似划上了句号,但其案情的前前后后确实值得我们反思。
为什么本案是终于被执行了死刑呢?首先,贾敬龙的案情符合法律规定的死刑条件,经过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不是那么轻易就能靠网上的一点舆情能动摇的,这是依据刑法的规定产生的必然结果。所谓要用“终于”二字,其实结果不会改变,只是时间问题。虽然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为慎杀、少杀,但是我国目前至少还没有废除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敬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贾敬龙因对2013年自家旧房被拆迁不满,即蓄意报复,购买射钉枪并进行改装、试验,时隔近二年,在2015年农历正月初一的村团拜会上将被害人何建华用射钉枪杀害,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反思之一:本案是否应该核准为死刑?就本案报道的案情而言,判处死刑基本上没有什么疑问,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案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判决死刑符合法律规定。
反思之二:是什么导致了拆迁有可能演变为一个潜伏在地下而随时可能出现的魔鬼?一旦出现拆迁,就会产生利益的博弈,拆方总想快速、经济完成拆迁,而被拆方反过来总想补偿利益最大化,不惜做钉子户也要争取自己认为的合理利益。争取利益无可厚非,关键在于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对利益的认知度问题,但凡产生拆迁矛盾,说到底就是利益之争。被拆迁物,包括不动产及地上附着物,这种不动产的价值可能在每个人心中评判标准不一样,但是,没有标准就无法操作,我们通常的拆迁补偿原则就是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基准,但是评估价可能有人为操作因素,结果可能并不能完全反映出价值现状,这个评估首先就应该是利益的导火索,如果评估不公,则剩余的工作都会产生不公,导致整个拆迁补偿是不公平的。而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是否找个外地的评估机构来评估房产价值?即使这么操作了也不一定真正的公正,因为凡是人参与的,都有可能产生人为因素的干扰,其实有一个很简单的原则,被拆迁的不动产只要以同等地段同等商品房单价标准来补偿应该是公平的,但是真正的拆迁中,大部分其实是无法达到这个要求的,这就导致了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的矛盾重重,另外一种方案,就地按照同等面积还建也应该是一种公平的补偿方案,所以,归根到底,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是首要的。
其次,有的被拆迁人可能会有漫天要价的心理,如果是这种心理,拆迁方可能也不会妥协,因为此种要求超出了一般人的价值观,得不到拆迁人的认可,如果持续这样的心理,就回造成矛盾升级。
反思之三:除了暴力解决,我们还有其他更好的解决方式吗?纵然本案单纯看就是一个暴力案件,但是这也折射出我国拆迁的现状,被拆迁方通常不采取法律程序来为自己维权,而是要选择一条不归路来结束对峙。这样的暴力方式的产生不外乎以下原因:1、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不明,认为通过法律程序维权过于繁杂,还可能贻误时间;2、选择暴力手段可以短平快解决问题。但是,采取暴力这种违法手段首先就已经被社会规范所否定,最终会导致两败俱伤,得不偿失。有人认为,采取暴力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被逼无奈,但是,以暴力手段维权始终不是合法的手段,不应该被支持。因此,我们还是应该以合法手段解决矛盾为妙。
本案是又一起悲剧,我们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重演,愿天堂里不再有拆迁。
- 上一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之朱律师解读版
- 下一篇: 大众“排放门”事件给我们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