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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网络金融投资理财的法律问题
略谈网络金融投资理财的法律问题
作者:朱志坚律师
当今时代,网络金融已是势不可挡的潮流,比较传统的是证券市场,这是典型的网络金融形式之一,这个市场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均已经是一个成熟的运转体系,这里所说的运转体系乃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实质上,我国的证券市场仍然不是一个非常成熟和理性的市场,现阶段处于一种投机的主导投资心态,并未达到一种理性投资的良性状态,证券市场似乎就是冒险者和投机商的领地,要想赚钱,靠的实际上大部分是投机的结果,甚至还有幕后消息等不正常或者非法手段,2016股市低迷就是非理性的市场的反馈。证券市场运转在中国已经历经了大约30年,上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成熟给证券市场的交易带来了便利,大型数据库、防火墙、数据交换使得证券交易运转体系基本上处于安全的状态。非法律人士并未关注,在股民进行证券交易的时候,实际上是在进行的法律层面操作。如,当你进入股市那个时刻,已经处于投资法律的监管范围之内,当你开户时,已经和证券公司达成了委托协议,当你买入股票和卖出股票时,实际上是进行了股票买卖协议,还有股权转让协议,受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制约,只是股民在电子交易中并没有察觉。
从股市形式上的良性运转来看,股票买卖的电子协议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进而我们来看一下现如今的流行网络金融形式,如p2p,众筹,固收,各网络金融机构开发的金融专项理财产品等,五花八门。这一切也是基于现行法律而衍生的金融产品,但有的产品又似乎游走在法律法规的边缘。
P2p的实质就是民间借贷,只是把民间借贷搬到了互联网上,再加上网络金融平台的广告与宣传,就将老百姓的钱搬到互联网上综合运用,这种形式,在法律上应该没有问题,本身民法允许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民间融资行为。我们可以看到,支付宝公司的招财宝项目的本质也是一种p2p的产品,只是依附于阿里巴巴强大的口碑运转得风生水起,比国内其他的众多p2p平台更加有信任度。
众筹,实质上是一种共同或者集体的投资行为,当今网络众筹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模式:1、将所筹资金直接开发产品;2、将所筹资金不直接用于开发产品,而是将众筹资金作为股本成立经济实体(一般为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再来操作众筹目标项目,第2种似乎是一种长线投资行为。这里涉及的法律规范至少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投资者的属性此时为股东的地位,风险甚至可能高于p2p,但是回报率更高,投资者看中的是长远利益。
固收,类似于银行存款,这时投资者的地位有些象银行储户,这实际就是传统的银行存款业务,余额宝其实就类似于固收项目,这种业务,属于吸纳公众存款,尽管存在金融许可的争议,但是以阿里的地位,相信人民银行也无可奈何,于是现在很多金融平台出现了固收项目。这个项目似乎就是处于法律的地带。
笔者研究了其他的金融专项理财产品,其实无外乎上述3种形式的单个或者组合。在这3种形式的运转中,也是借助了强大的网络平台支撑,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无纸化法律合同,这就带来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
1、当网络平台受到黑客攻击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瘫痪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我想应该不是法律问题,因为以现有的计算机技术来看,实时数据备份(即使非常高的频率的数据交换和非常庞大的数据容量)应该不是问题,大不了是暂时休市而不会有太多实质影响。
2、当p2p出现借款方(融资方)无力还款的问题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笔者在另外的文章中专题研究过,取决于网络金融平台的信誉度的问题,如果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p2p平台进行投资理财确实很关键。但是,面对网上成百上千的平台,如何选择是好确实需要时间好好揣摩。
3、一旦出借方(投资人)需要进行法律维权行为,电子证据如何固定?
传统的电子证据固定方式一般需要进行公证,但是对于公众投资者来说,一般不知道也不会去公证,这样一旦投资项目出了问题,如何搜集证据进行诉讼也是一个问题。
4、电子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一般来说,网络平台要求实名注册和认证,无论投资者和融资者只要不是注册的虚假信息,那么主体资格应该是合法的,剩下的合同条款,如果没有和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也是有效的,最后,是签名签字的问题,网络电子合同一般没有投资者的签名的,p2p的个人融资方也不会有签名,因此,对于签名的问题,只有网络平台将电子合同的交易记录实时保存应该视为签名成立。
5、网络金融项目的合法性问题
这也是立法亟待解决的事项。首要问题是,固收的合法性问题一定要明确,否则固收项目搞得像小三,名不正言不顺。建议人大要把这个问题早日解决。
以上是笔者就网络金融法律问题的一点思考,不足之处请看官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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