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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
论p2p的法律现状
作者:朱志坚 律师 武汉律师网 www.lawyer-wuhan.com
说起p2p这个词,在200x年代对于广大网友并不陌生,凡是知道电驴和bt的网友,均知道彼时的p2p(peer to peer)是一种点对点的通过互联网的数据传输模式,这种模式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暂且略过。
到了201x年后,由于国家金融体制的改革,国家逐步放开金融业务的经营权限与范围,p2p(peer to peer)则是一种流行性金融方式的代名词,一时间,这种融资与理财的方式风靡全国,p2p的金融模式势不可挡。
P2p模式也是舶来品之一,早就2005年,美国的prosper就开始了这种业务,由于美国的征信体制的相对完善,这种模式还运转的不错。而在中国,p2p到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即便如此,但也不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国家的p2p模式的法律依据大致分散在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关于民间借贷与担保的条款。P2p的本质实质上是一种个体对个体(个体也包括公司、组织)的借款,这就是一种通俗的定义,只不过个体和个体通常并不认识,而是通过网络信息来了解。传统的民间借贷,是在相互非常了解的个体之间进行,而p2p是借助于互联网,让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架起了一座信誉的桥梁。任何事物均有优缺点,p2p也不例外,p2p的优点在于借款人需要资金的时候不再渠道单一被动找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有周期长,审核条件高等问题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非常困难,而p2p就给这样的个体提供了一定的渠道,在融资时间上得到了保障,为赢取宝贵的商机争取到第一时间,同时也给出借方的资产增值作出了贡献,可谓皆大欢喜和双赢。当然,方便了借款人的同时,我们更为出借方(个体投资人)的风险作更多的考虑,即P2p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如果p2p的借款人出现资金链的危机,还不起本金或者利息,则出借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p2p平台与担保机构合作,出现此种情况,则由担保公司承担本金与利息的偿付,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中国银监会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文规定p2p平台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p2p平台不能给出借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只能由专业的担保公司来提供担保,这样对个体出借方保障实际上更大。因为很多p2p平台自有资金并不雄厚,无法承担额度超过了其自有资金的赔付能力,目前p2p跑路的案例也证实了这样的担保很多都是虚假的。
如果p2p平台并没有引进担保机构参与,出借人最好慎重考虑是否进行出借,不要被高额的利率所诱惑。当然,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出借人只能通过和借款人协商来处理,或者通过诉讼解决,而诉讼的过程也是非常的漫长。
综上,还是回应了一句老话: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