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联系我们
电话:13007107028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总部国际A座1501室 地铁4号线楚河汉街站B出口
qq:418431533
email:zzjlawyer@sina.com
房地产法
武汉社区商铺门面转让费层层加码 商户被套牢苦不堪言
武汉社区商铺门面转让费层层加码 商户被套牢苦不堪言
[提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武汉地铁概念商铺、地下商铺、社区商铺开始集中供应,商业地产竞争明显加剧。寸土寸金的商铺市场,除去高端写字楼和可遇不可求的原始铺外,一些交通便利、客源相对集中、投资相对稳妥的社区底商尤其受个体户青睐。
对于朝九晚五的上班族来说,面对物价上涨和通胀的压力,有朝一日拥有一间门面自己开店当老板“一铺养三代”,这可以说是很多人埋藏心底的创业梦。尽管越来越多的人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上经营自己的事业,但更多的投资者却看好具有升值潜力的实体店面。不可否认的是,在楼市严厉调控常态化的当下,投资不动产依然被认为是最保值增值的方法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武汉地铁概念商铺、地下商铺、社区商铺开始集中供应,商业地产竞争明显加剧。寸土寸金的商铺市场,除去高端写字楼和可遇不可求的原始铺外,一些交通便利、客源相对集中、投资相对稳妥的社区底商尤其受个体户青睐。然而,笔者发现,在投资客和房产中介的推动下,江城不少拥有成熟配套的社区底商转让费和房租如滚雪球般膨胀。尽管店铺转让或转租可以节省投资、时间及精力等,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一般会遇到:接手后房东不让转让、房东恶意涨租、转租人未经房东同意私自转让等问题,由此而生的纠纷令商户苦不堪言。
高房租、高转让费 商户有些吃不消
“本店铺为社区临街商铺,靠近公交站及地铁,人流量极大。店铺可实地考察,可整转也可空转,空转12万,可上门考察面谈,非诚勿扰!”“店面位于南湖,总面积110平米,周边小区云集,现因业务发展需要故转让。转让费13万,租金3534一月,半年一付。适合经营任何行业,欢迎有兴趣的朋友实地考察!”临近岁末,类似这样的“商机”在各大网站频频露面,惹得一些手握热钱的投资者也蠢蠢欲动。与此同时,趁年底涨租的房东也比比皆是。
这几天,在武汉阅马场一带经营超市的孙先生就接到了房东合同到期要涨租的通知。“当初这边空转10万,我看位置还可以就接了下来。除去装修的费用和进货的成本,这两年只能说小赚了一点。再涨房租的话,每个月差不多比以前多支出一倍,确实有点吃不消,商品价格标高了又怕附近居民不买账。花这么长时间培育市场,再被收回去确实有点不甘心。下一步打算找一个便宜点的店面,出手这个超市再加些转让费呗。”问及再次转让是否要征得房东同意,孙先生笑答:“这个应该是我说了算吧。”
拥有孙先生类似想法的商户也不少,在江汉区经营服饰的一家社区店店主告诉笔者,他的小店不足30平方米刚刚到期,房东要求店租从原先的5000多元涨至近8000元。虽然现在不大想开店了,因为生意愈发难做,但是为了从下家手中取得近10万元的转让费,他还是忍了。
一位熟悉武汉商铺行情的投资者告诉笔者,商铺转让费价格的暴涨从2010年开始,不少商铺在2010年年初接下时的转让费还在10万元左右,到了年底再转让时就涨到了20万元。一些嗅到商机的投资者干脆当起了二房东,光靠转让费就滋生了一个庞大的市场,一些相近地段的商铺转让费甚至出现40%的价差。
商铺转让存泡沫 亟待法律规范
一般而言,商铺转让有两种:一是转让所有权,即产权人出售商铺;二是转让使用权或租赁权,即不改变房屋所有人,只是把房屋转让给商户使用。对于商铺产权者而言,坐地收租本就是一桩省心省力的事,而商户接手转让或转租的店铺可以节省投资成本、时间及精力等。
最令投资者关心的就是商铺转让费,它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原、继承租者对门店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市场供求关系。一些地段繁华的门店因人流量大,转让费就高,而一些地段偏僻的门店人流量小,转让费就低,甚至不需要。而一些靠空转套取转让费的投资者,还有不少房产中介也把目光瞄准二、三线潜力商铺,快进快出的模式滋生了不少泡沫。
对于二房东和中介能自在出入商铺交易市场,有人认为是他们合理运用了租赁关系中对优先续租权的“优先权”。而目前我国并没有规定“优先续租权”,仅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了房屋租赁优先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实际上,商铺优先续租权仅是一个合同约定,并且前提是转让合法即承租人有权利转让。
目前,法律法规方面尚没有可以依附的明确规定能够干预此事,商业活动多通过转方和承继方自己讨价还价来定:需不需要转让费、付多少转让费。而转让期间能否顺利经营和盈利,更多地依靠投资者的运气和房东的信誉。一旦出现纠纷,又多以转让合同约定为准。所以签订商铺转让合同时,约定甲、乙、丙三方的债权关系要格外谨慎。
- 上一篇: 白领上班网购看美剧被开除 法院判开除合法
- 下一篇: 职工因病死亡 企业是否应付遗属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