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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

对物权法第106条的立法质疑

物权法第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对于该条,武汉律师网认为,此法条和合同法完全相悖,因为无处分权人本来就没有处分的权利,其不能因为购买人的善意购买行为而侵犯了所有权人的利益。

所有权人本来是该不动产的最高权利人,其权利是原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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