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联系我们
电话:13007107028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总部国际A座1501室 地铁4号线楚河汉街站B出口
qq:418431533
email:zzjlawyer@sina.com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
对物权法第106条的立法质疑
物权法第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对于该条,武汉律师网认为,此法条和合同法完全相悖,因为无处分权人本来就没有处分的权利,其不能因为购买人的善意购买行为而侵犯了所有权人的利益。
所有权人本来是该不动产的最高权利人,其权利是原始权利,
- 上一篇: 被告、罪犯与救赎
- 下一篇: 机动车已经转让但没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