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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罪犯与救赎
被告、罪犯与救赎
作者 朱志坚律师
在笔者办案生涯中,办理过n起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大家都知道,就是关于犯罪的案件。犯罪,是违法的一种,大家常见的违约(违反合同),那也是违法的一种,只是违反的法律范畴不一。因为国家机器认为犯罪不仅侵犯了受害者(公民、法人、组织)的利益,同时也是公然对社会(国家)的严重挑衅,于是国家就会主动追究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论受害者最后是否从其自己的意愿想不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国家则一概要追究。于是,国家法律体系就会设计出公诉这个概念和程序。公诉,就是检察院代表国家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代表国家作为刑事案件的原告。但是,我们从来没有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看到原告二字,是因为这个原告是虚拟原告,虽然是虚拟原告,但是国家是确实存在的,只不过国家是抽象的概念而已。
回到本文主题,关于刑事案件的被告,我们律师所做的,是依据法律和事实,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尽量减轻其最后的量刑(就是最终的判决)。律师只能从刑事法律相关的知识,例如刑事法律的犯罪构成和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来综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看哪些方面有利于被告人不被判处更高的刑罚幅度。那么,有读者就会问了,既然法院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判决,还要你们律师辩护干嘛?这个问题是很正常的,殊不知,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公诉、法院的审判这三个阶段,涉及办案人员众多,尤其大型案件,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思维去左右自己的办案思路,每个人的业务水准也不尽相同,而且公检法不是针对你一个被告人去办案,他们整天都是面对的多起案件,不是说他们故意对某个案件被告人有所马虎,而是案件多了难免会有疏漏,因为他们也是人,不是机器,我们也应该能够理解,即使没有疏漏,对法律的理解偏差也会导致案件的走向不一,要知道一个相似的罪名会导致最后判刑的结果相差n年。这就是为什么法律要赋予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即使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他也有权获得辩护),一对一律师进行辩护(通常一个被告只最多允许2个辩护律师,至于坊间所说什么律师团辩护那都是假的,除了2个律师能够出庭,其他的律师尽管参与了律师团,只能在开庭时靠边旁听,并无发言权),辩护律师肯定会把当事人的情况搞的清清楚楚,包括事实,量刑法律条款,哪些对他有利等等。要知道,有时候,案件细节问题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这就是有辩护律师和无辩护律师可能造成的结果上的较大差异,可见,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
在很多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经常有被告人家属会示意我们去找关系,说白了是找熟人,最好找到办案法官、检察官等说情,而且示意对他们表示表示。不好意思,我们律师这么做本身是非法的,知法犯法更是错上加错,抛开法律不说,起码这么做有违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另外,当我们律师把法律条款解释给被告家属时(作为律师,也要为他们解释相关法律),他们往往对法律规定表示不满(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被判刑),回到本文开头的那段,犯罪了,国家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规定不是律师能决定的,而是国家在法律层面规定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有刑法,只是规定不尽相同而已。他们甚至想通过找关系让被告不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很多被告家属都有这个想法,他们的想法不是想让罪犯好好改造,而是千方百计想逃避刑事责任,这是多么的悲哀。尤其是很多作为下辈的被告,其上辈在得知孩子(说是孩子,很多都是40多岁的人了)被抓可能判刑,也是千方百计想让自己的孩子无罪释放,如果此孩子确实无罪,那么就应该无罪释放,但是,真的有罪,即使“我爸是李刚”,又能如何,该判刑还不是被判刑?即使“我爸是李双江”又能如何,笔者评估李xx的案子判决比他爸不是李双江其实还要偏重(究其原因,就是和其母有关,可能这个原因有人觉得很荒谬,但是仔细品味下,各位也许会有感悟)。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年轻罪犯,家长想让孩子早日解除监禁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社会上的很多罪犯是知错不改,二进宫三进宫比比皆是。真正给他以救赎的,应该是从内心里感化他,让他知道做人的基本准则,父母养育他的不易,人生下来不仅要对自己、家人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起码不做危害社会的事情,危害了社会,国家当让不能容忍。而孩子犯了罪,家长也要首先反省,自己的教育是不是有问题,也不能一味责怪孩子。善良,这个词是抽象的,我们应该具体到生活中,去感恩,对周围每一个亲友我们都要去感恩,我们活在社会里,必须对社会负责,理解了这个最基本的东西,我们才能去走向感化的第一步,这才是真正的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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