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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成功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武汉律师网
朱律师代理的一起当事人申请人承认国外离婚判决成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该国外离婚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件是朱律师代理的一起当事人要求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案件,朱律师和该当事人及国外律师共同努力,将所需材料提交给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符合我国关于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法律规定,遂作出了承认该判决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在该案承认离婚法律效力在中国生效后,当事人还有后续问题需要朱律师解决。即,该当事人还有婚姻共同财产需要在中国判决,才能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分割手续。
于是,朱律师又持该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裁定书到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离婚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的诉讼程序(这属于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遗留问题,因为我们国家的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程序不予一并处理婚姻财产和孩子抚养的问题)。按照程序,以上分为两个案件审理,分别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和离婚后抚养纠纷。也分到了2位不同的法官且不同的法庭审理。
该案又产生了送达的程序问题,法院认为此案由于当事人在国外,属于涉外案件,那么送达有一定的问题,于是法院要求律师到银行开具对外汇票,走司法协助送达程序,由于司法协助送达程序比较漫长,可能需要半年或者一年,因此,经过朱律师研究,决定建议国外的对方当事人也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于是对方当事人也通过国外公证和大使馆认证程序办理了委托手续,此手续需要大概一个月的时间,于是法院可以将传票直接送达到双方律师手中,这样双方可以快速进行法律诉讼程序。
这其间,有个法官的做法令我啼笑皆非,她说对方委托律师的委托书虽然进行了公证和认证,还无法确定真实性。对此,朱律师提出了抗议,公证书和认证上有大使馆印章,如果对此有怀疑,可以拿到外交部验证,如果你不验证还要怀疑是假的,那是毫无道理的。怀疑我们不反对,但是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是假的,那就只能认为是真实的。要是按照她的逻辑,我们律师的律师证也是假的。可以,怀疑是您的权利,我们欢迎您和我们到司法局去验证律师证的真伪去,您去还是不去?所以,本人认为此位法官的逻辑思维严重混乱,恕我直言,这种思维不适合做一名法官。
好说歹说,她终于想通了上述问题不是一个问题了。然后才按照程序做出了判决。
当房产分割判决完毕后,朱律师拿着判决到xx区房产局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转移登记程序),房产过户的程序是需要代理人的委托书,于是,朱律师又要求委托人在国外通过公证认证办理了委托书,但是房产局还要求开具相关判决的生效证明,于是朱律师又到法院开具了相关案件的生效证明。
以上文件具备后,朱律师又来到房产局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这时房产局又说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书(说刚刚改了规矩,反正国家机关总有说辞!),这时朱律师只好联系当事人要求出具对方的委托书,但是,经过了一个月的等待,虽然xx国的公证律师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是中国驻xx国大使馆竟然不给出具认证,这也是非法行为,证明该大使馆的人员不懂法律,或者故意渎职不办理,我们的委托完全是合法的。因为大使馆的权限和权力代表国家,我们不至于为此起诉大使馆,这样耽误时间。
由于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书办理不出,朱律师只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到xx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执行法院说需要联系对方当事人,送达文书,同样面临送达问题,为了提高效力,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到了xx国,对方当事人也签收且回函,这样的正式送达后,法院做出了执行裁定,裁定强制过户。
法院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到了房产局、土地局,朱律师此时才能为当事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以上是大致的流程简述,实际上办理的过程非常繁琐,一共花了大概1年半的时间,仅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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