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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对《婚姻法》第33条的的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有关此条,武汉律师网朱志坚律师认为,军人在生活方面无异于平民百姓,如果军人配偶要求离婚还要取得军人的同意,那么是对军人配偶人权的侵犯。

可能该条立法的意图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利益,进而维护军队的稳定。立法意图确实出发点是不错的,但是,军人的配偶已经不想和军人继续共同生活,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这段婚姻有什么意义?如果军人的配偶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双方性格、秉性无法相容,那军人在没有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这段婚姻实际上已经是名存实亡了,这样,其实军人也得不到真正的幸福,何谈来维护军队稳定之说。

因此,朱律师认为,这个法条虽然立法本意不错,但是从实施结果上来看,是个“恶法条”,建议下次人大修改婚姻法去掉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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