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律师 wuhan lawyer
    欢迎拨打免费咨询热线

13007107028 朱律师

English
  • 首页
  • 法制新闻
  • 法律法规
  • 诉讼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顾问
  • 学术论文
  •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武汉律师
  • 武汉律师
  • 武汉律师
  • 武汉律师网
  • 武汉律师网
武汉律师公众微信号

服务项目

  • 合同纠纷 | 侵权纠纷
  • 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 离婚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劳动纠纷
  •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纠纷
  • 债权债务纠纷 | 知识产权纠纷
  • 专利、商标侵权纠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公司股权纠纷
  • 行政诉讼
  • 刑事辩护
  • 外商投资

联系我们

电话:13007107028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总部国际A座1501室 地铁4号线楚河汉街站B出口

qq:418431533

email:zzjlawyer@sina.com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婚姻法>

婚姻法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实务操作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法释〔2011〕18号)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这个条款,实务操作中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争议,该如何操作?

问题:如果婚后男方父母表示要赠送一套房产给男方,父母只能负担首付和还贷的大部分,小部分贷款由男方公积金还款,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问房产产权归谁?

笔者认为,此房产应该属于男方个人所有,至于婚后的公积金还贷部分,只能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在实务中,以上案例的首付和还贷大部分款项如何证明是男方父母所出,这是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司法实践也没有就此作出解释。这个问题武汉律师网提醒各位要慎重考虑,具体的案例具体对待。

  •   上一篇: 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等问题的思考
  •   下一篇: 关于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管辖、案由问题

欢迎各网站链接 与 交换链接(发邮件至:zzjlawyer@sina.com)   本网站工信部备案号:鄂ICP备2021018877号-2
电话1:13007107028 邮箱:zzjlawyer@sina.com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总部国际A座1501室 地铁4号线楚河汉街站B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