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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一审原告可否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审期间,作为被上诉人的原审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保障其权利行使。但是,为防止原审原告滥用处分权,损害他人权益,人民法院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应具备相应条件。
一种观点认为,原审原告不是二审诉讼的上诉人,无权在二审期间撤回起诉。这也是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的指导性观点。其理由在于,撤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它包括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两种基本形态,且该两种基本形态仅分别存在于一审诉讼程序和二审诉讼程序之中。一审判决的宣告标志着一审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此时原告余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权利也就此终止。如果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则仅有上诉人享有撤回上诉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审原告有权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90条和第191条之规定,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且原审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但该意见中涉及的是原审原告与上诉人一致的情况,那么原审原告与上诉人不一致的情况应如何处理。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其本质特征是一种主动的请求权,是可以行使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而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表现形态,且归属于处分权。因此,法院不应该严格限制原审原告撤诉这一处分权的行使。而且,《民事诉讼法》对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能否撤回起诉未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享有撤回起诉权。若本案准许原审原告在二审诉讼中撤回起诉,有可能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相悖,所以,二审裁定中应写明原审原告不得再以同一诉求再次起诉。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研究组通过民事审判信箱就此问题作了简要回复: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即作为二审被上诉人的原审原告可以撤回起诉,但是原审原告处分诉讼权利不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且为了防止原审原告滥用处分权,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原审原告应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后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原审原告对同一诉讼请求不得再次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就此问题的解答不属于司法解释,其对各级法院的案件处理没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但该解答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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