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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能否直接执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1】人民法院在执行何某与某厨卫电器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某厨卫电器店无可供执行财产。

【2】经查明,2017年10月9日,胡某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该厨卫电器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

【3】申请执行人(何某)现特向法院书面申请依法追加胡某为被执行人,并提供了该厨卫电器店的工商登记信息材料予以佐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之规定。

本案中,何某向法院申请追加某厨卫电器店的实际经营者胡某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理由,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直接执行某厨卫电器店的经营者胡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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