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联系我们
电话:13007107028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总部国际A座1501室 地铁4号线楚河汉街站B出口
qq:418431533
email:zzjlawyer@sina.com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民事诉讼基础>
民事诉讼
《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众多律师、学者对本条的理解,武汉律师认为,本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包括了不可抗力的情形,“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应该包括了不可抗力,即如果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形,也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法院、仲裁机构解除或者变更。
但是关于“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定义和范围,就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这个就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了。
- 上一篇: 关于法院的职能——由有当事人向法院咨询有感
- 下一篇: 什么是风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