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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律协发布: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协发布: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律师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从民营企业的组织架 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控流程等实际情况出发,更好地满足民营企业法律服 务的需求,同时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减少相应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定义
本指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非国家出资企业,即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之外的企业。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民营企业委托,指派律师 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其提供约定工作范围内以年为周期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第三条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特点
(一)民营企业强调法律服务的效率,注重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经验提供高 效的解决方案,服务方式灵活多样,不受限于形式与流程。
(二) 民营企业侧重有效沟通,民营企业存在未设立法律风险防控部门或法 务专岗的情形,也存在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兼任法务职位的情形,需要律师在提供 服务时将法律语言转化为通俗语言进行沟通。
(三) 民营企业更注重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民营企业人员流 动性较大,需要律师定期为员工普及常见的法律风险。
第四条 特别事项
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 事相关业务时参考。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仅参照适用。
第二章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客户合法利益至上原则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通过事前的风险论证、事中的风险把控、事后的 解决方案等方式,为客户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 尽量降低客户损失,或扩大客户收益。
第六条 合法合规原则
律师履行常年法律顾问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执业规范,维护客户合 法权益和遵守律师的职业操守相统一,拒绝为客户的违法行为或获取非法利益的 行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服务于客户商业目的原则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该从客户的商业目的出发,以法律规定的视角 分析利弊及风险,为客户提供有效、可实施的解决方案。
第八条 主动服务原则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当向客户及相关人员了解相关事项的交易背景、 客户需求、相对方的立场等,充分有效的沟通是提供服务的重要环节。此外,为 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建议不仅就客户提出的具体问题提供解决方案,还应主动考虑到相关事项各个环节的潜在风险及注意事项,为客户提供尽可能全面的 法律风险提示。
第九条 保密原则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律师对于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客户商业秘
密,以及不宜公开的信息、个人隐私等,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条 一事一档原则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就客户的法律咨询事项、律师函签发事项、合同 审核事项、磋商谈判事项等所涉及的文本、沟通记录等均应采取书面存档、电子 文件存档等方式进行保管。
第三章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概述
第十一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基本范围
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综合性、常规性的法律服务,其常年法律顾问 服务范围包括如下内容:
(一)为企业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及建议。
(二) 对企业特定事项,出具律师函,代表企业发表声明。
(三) 协助企业草拟、修改、审查合同等法律文书、文件。
(四) 应企业要求,参与企业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 为企业提供法律知识或法律事务处理技能培训。
(六) 应企业要求,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 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专项法律服务事项
除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外,经另行委托,律师可为民营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参考服务范围如下:
(一)为企业分、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二) 为企业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 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代理事务。
(三) 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维权和规划、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 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十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律师可提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主动性,指定人员与企业指定人员及时联系 沟通,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确定的工作方式、响应期限,通过定期/不 定期上门、电话、邮件、参与会议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客户疑难问题专项 解决的方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服务方式,为保持与客户拥有良好畅通的沟通渠道, 以便及时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客户单位进行 法律事务沟通与分析,提供法律咨询以及解答法律疑难事宜。
(二) 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远程服务方式,如客户遇到需, 要急需处理的 法律事务,可以通过各种便捷之联络方式直接向律师征询法律意见。
(三) 定期沟通方式,为及时了解客户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动态,律师 可持续与客户负责人进行沟通,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客户法律服务的需求情况。
(四) 客户派员上门咨询方式,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客户可以派员到律所与 律师进行法律事务咨询和分析。
第十四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目标
律师以其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素养、工作技能为基础,通过各种方式的法律顾问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解决经营中的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客 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向客户宣传和贯彻法律风险意识,帮助客户提高法律风险预见、控 制和解决的能力,并促进客户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优化。
第四章 常年法律顾问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事前了解客户基本信息
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前,通过公开渠道收集、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历史沿革、组织架构、主营业务、基本商业模式、所处行业 概况等,特别关注客户所涉司法案件和失信信息等法律环境情况,事先对客户形 成全面的认识,拟定面谈所需了解的问题提纲。
第十六条 客户访谈
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时,与客户负责人或者法务人员面谈,落实对客户事先 掌握的信息,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并与客户明确工作目标、完成时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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