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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中小企业的运作不规范——武汉律师网
笔者涉足公司法律业务多年,对各种形式的公司均有一定的了解,在此略谈一下各类公司的运转现状与法律上的差距。
1、 小型公司,笔者所指的小型公司有两个特征,一是人数在1—50人,二是公司的净资产不足50—100万。这样的公司通常是个人公司,在公司成立的时候,往往委托中介公司到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也没有召开什么股东会,而个人老板也压根儿不知道什么是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反正中介代理机构把注册文件按照程序注册就行,你要问此位老板公司章程是什么,他十有八九是不知道的,稍微规范一点的中介代理会找到公司的股东在注册文件(公司设立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上签字,不规范的中介会搞个模仿签字笔迹“代理”股东签字。笔者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案例,就是发生问题了,律师拿到这些文件问公司老板(一般是控股股东),说这些文件都是你们签字了的……,但是令我们大跌眼镜的是,他们看后,立马指出,这些都是模仿我们签字的,也即根本不是他的笔迹。这时,就会产生很多争议的问题,如,这个签字不是股东签的,那么这个公司章程到底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如果是无效的,那么这个公司根本就达不到设立条件,此时是不是要由公司登记机关强制吊销此公司?对此好像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这样的处理方式,即使有这样的规定,吊销后,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障还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这可谓法律上的一个漏洞。如果是有效的,那么也说不过去,因为字都不是股东签的,还谈什么有效?总之,实践中,这样的公司一个字——“乱”。
2、 中型公司,中型公司当然规模要在上述小型公司之上了。即使是中型公司,在公司的组织机构框架方面,很多也和小型公司一样,但是相对而言还是进步一些。这样的公司,在设立时,可能召开了股东会,签字也是真实的,但是这些文件基本上也是代理机构完成的,真正的股东有几个能完全领悟和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
以上两个公司类型在公司组织机构方面的现状确实达不到公司法的要求,无形对公司发展也是一种阻碍。
如,公司发展到一定的程度需要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如进入新三板、E版、Q版进行股权交易(IPO不是本文讨论的范畴,如果有IPO的条件那都是业绩良好的大型公司了),这些都需要大大规范公司的组织构架,另外一个重要条件是财务一定要规范,公司业绩良好,否则根本达不到资本市场融资的基本条件。
即使我们抛开资本市场不谈,规范公司运作本身就是加强公司建设的基石,笔者也看到过很过商业培训机构给公司老板大讲商业理论,大谈经商之道,可是基本的公司法这些老板们还根本不知道,这也是一种悲哀啊。公司要想壮大,公司股东必备一些法律常识我想也是很有必要的。
另外,在劳动法方面,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个工作一定要做,否则很多劳动仲裁案例出现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合法请求,那公司就损失惨重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一件很简答的事情,但是很多公司都忽视了这个小而重要的问题。
以上只是就笔者发现的一些公司运作法律风险问题做下列举,只当管中窥豹,友情提示一下企业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参考吧。
以上问题在外资企业基本上都不存在,在笔者担任的外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这些问题都已经被笔者预先规范,其实也很好规范,外资企业非常信奉法律,只要涉及法律的问题,这些投资者一律先咨询律师再行动,取得了很好的规范效果,这和法律意识有着相当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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