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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同是“年终奖”诉求劳动仲裁裁决为何各不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奖金属于工资,奖金包括年终奖。
由此可见,“年终奖”属于工资。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工资不得随意克扣。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有关“年终奖”的诉求,却往往得不到支持,原因是用人单位故意模糊关于支付“年终奖”的相关文件或制度,劳动合同中根本不提“年终奖”,使劳动者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律师建议劳动者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平时就应当保留用人单位关于支付“年终奖”的相关文件或制度,如果入职时用人单位口头承诺会发放“年终奖”,可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
无证据:工作近一年 辞职竟无“年终奖”
文先生之前就职于广州白云某物流快递公司,2009年12月8日提出辞职,当月19日经公司批准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0年1月,文先生从两位前同事那里得知,公司给每位在职员工支付了2009年度的“年终奖”,却未通知自己前往领取。文先生找到白云某物流快递公司索求“年终奖”,但遭拒绝。于是,他于2010年3月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白云某物流快递公司按照公司相应的标准补发自己应得的2009年度“年终奖”共计1万元。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诉。他随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记者了解到,白云某物流快递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惯例,只有在公司服务满全年的员工,经考核合格之后才能享受“相关待遇”。文先生没有做满全年,不符合享受“相关待遇”的条件,而文先生所称两位同事所拿到的并非“年终奖”,而是做满全年的员工的“相关待遇”。“年终奖”是员工们的口头俗语,该公司的各种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并无任何“年终奖”字样。
同时,白云某物流快递公司认为文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答辩中请求法院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在年底前离职的员工,“年终奖”的发放和维权一直纠纷较多,那么,“年终奖”的性质是劳动报酬还是额外奖励?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赵绍华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确定“年终奖”属于工资。既然属于工资,就不得随意克扣。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平时就应当保留用人单位关于支付“年终奖”的相关文件或制度,如果入职时用人单位口头承诺会发放年终奖,可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
在本案中,文先生之所以没获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原因在于其不能提供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用人单位非常“聪明”,该公司的各种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并无任何“年终奖”字样。
有证据:工作两个半月 照样可享“年终奖”
在深圳市宝安一家数控设备公司任职的谢先生,因为几百元的“年终奖”问题,不惜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谢先生对记者说,这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更是尊严的问题!虽然2009年自己只干了两个半月的活,但是公司也应支付其相应的“年终奖”。近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谢先生2009年度年终奖400元。
2009年10月1日,谢先生来到宝安某数控设备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始至2010年10月1日止。2009年12月15日,谢先生因故离职。某数控设备公司发放其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15日的工资。谢先生索要2009年度“年终奖”,遭到拒绝。
该公司认为,“年终奖”的发放是不确定的,不一定每年都要发放,何况谢先生离职时该年度还没有结束,根据公司惯例,只有在公司服务满全年的员工,经考核合格之后才能享受“年终奖”。文先生没有做满全年,不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条件。因此,该公司不应支付其2009年度的“年终奖”。谢先生则认为,根据他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都有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发放其两个半月的“年终奖”。
据了解,谢先生与某数控设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此内容:“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提取200元,每满一年一次性以年终奖形式发放。”
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也就是说,谢先生2009年在该公司工作了两个半月,年终应该得到500元“年终奖”。该公司没有向劳动仲裁庭提供计发“年终奖”的具体条件,也没有提供谢先生不符合计发2009年度“年终奖”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向谢先生计发2009年两个半月的“年终奖”共500元。
赵绍华认为,在本案中,谢先生之所以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原因在于其能提供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举证责任通常做法是:劳动者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相关约定或制度规定,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年终奖”的“存在”,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对不予支付“年终奖”的理由进行举证。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
链接——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奖金包括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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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本人工作了五年,在职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如果我辞职,可否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答:《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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