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联系我们
电话:13007107028 13141369425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世界国贸大厦2406室 地铁7号线取水楼站A出口
qq:418431533
email:zzjlawyer@sina.com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如何判断使用、注册域名是否是恶意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 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二)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三)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四)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 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二)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三)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四)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 上一篇: 如何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其运行机构
- 下一篇: 企业法务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