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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索赔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无须再赔偿受害人家属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误工费

中院二审改判!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无须再赔偿受害人家属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

 
基本案情


2021年01月20日09时49分许,艾某友驾驶重型栏板货车沿芜湖市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新联搅拌站路段处,在靠近道路西侧路边的位置,其车右侧中部防护杠与沿同乡行驶的汪某良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左侧前部饰板发生碰刮,造成汪某良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艾某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良不负事故责任。
 
艾某友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的车主为帆顺公司,艾某友与帆顺公司系挂靠关系。该车辆在人保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受害人汪某良的近亲属陈某兰、汪某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44432.88元(其中,家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10000元)。


法院裁判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原告主张的家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如何认定问题。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家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和误工费酌定为1000元。故作出(2021)皖0207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支付陈某兰和汪某纲赔偿款923307.1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不支持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1000元。理由如下:《民法典》实施后,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一审予以支持有误。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被上诉人主张的家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如何认定问题。本起事故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损害的赔偿项目已没有处理丧事人员误工食宿等费用的赔偿范围,故一审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故作出(2021)皖02民终2709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不支持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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