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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需注意的问题
[来源:转载]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处理商标使用与及时申请注册的关系。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还规定,企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尽管《商标法》已实施二十多年了,仍有不少企业对通过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不够重视,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执法单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的原则,也有整个社会对《商标法》的宣传不够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不少企业家商标意识不强,重使用、轻注册。这至少有三个隐患:(1)当市场看好时,假冒者应运而生,难以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2)只顾使用,可能无意间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因为该商标他人已注册在先;(3)一旦被人抢注,巨额广告投入,辛苦建立的商标信誉,可能都是在替人做“嫁衣”,虽然也有补救措施,如异议或请求转让,但费时又费财。在实际生活,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甚至是惨痛的,我国轮胎行业某优秀企业,产品出口欧洲、美洲、大洋洲多个国家,然而,因未能及时在这些国家注册,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代价不可谓不大。为了防患于未然,在使用商标前,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待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再使用。有的企业把商标局的《受理通知书》理解为注册成功是不对的,核准注册应以商标局发布《注册公告》和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为准,也有不少企业由于不知市场前景,不愿花钱注册商标,这种心理似乎可以理解,但绝对是缺乏远见的做法。   >>更多  

  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注意什么

  (一)商标要有显著个性特征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独特和可识别性。无论是以何种形式组成的商标,都要尽量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借以和其他同类商品区别的特点。

  要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从商标是否具有识别性和独特性的角度出发,看它能否达到区别不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的目的,能达到这一目的就说明其具备了显著特征。如我国驰名商标“五粮液”,由于其具有显著特征而在同类商品中有很强的识别力。而象一些简单的图形和颜色、过于复杂的文字、纯粹的学术术语等,由于这些标识无特色难以让人感觉到具有显著特征,使人难以留下深刻印象。

  再者国有企业在进行宣传时,一般把企业的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质量等作为主要宣传对象,而把商标放在很不显眼的地方,有的还要仔细找才能发现。其实这是企业做宣传的误区,本来企业做宣传就是为了向市场和消费者推介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把与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别开来,但是产品名称一般为公用名称;产品质量根本就起不到区别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作用;企业名称一般都比较复杂,本身是不同企业相区别的标志;只有商标才是区别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标志,是企业在做宣传时应重点宣传的对象,应放在显著位置、突出自己的商标,只有这样才能使消费者对商标产生深刻的印象,达到认牌购货的程度。>>更多

  注册茶叶商标应注意的问题

  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法规颁布后都要通过普法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使有更多的人遵守,以达到其所追求的目的和效果。本文根据茶类商品所具有的特点,对《商标审查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及补充,期望能够对提高申请商标的成功率有所帮助,也期望减少申请人因申请失败而重复申请的情况,进而有助于降低申请量。

  一、《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情况

  1、以带有政治色彩的文字做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一般不予以注册。

  例如:“滇西抗战”(使用商品:茶、茶饮料等)

  该商标是反映云南西部地区抗战的宣传语,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

  2、商标由其它商品的名称构成,且该商品可作为茶产品的原料,这类商标,一方面易使消费者对使册申请商标的商品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8)项的规定;另一方面直接表示了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第(2)项的规定,这类商标一般不予以注册。

  例如:“苦芹”(使用商品:茶、茶叶代用品等)。“苦芹”是旱芹的一种,具有药用价值,用在“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有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包装袋中的商品是“苦芹”,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添加时间:  2012-02-19 22:58:14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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