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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配偶一方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配偶一方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老王沉迷赌博,不顾妻子苦苦劝说与坚决反对,将家中存款输得一干二净,夫妻关系很不融洽。老王一心想着"翻本",向老张借了10万元继续赌博。一转眼还款时间到了老王未能向老张归还借款,老张便找到老王的妻子,要求她替老王还债。老王的妻子气愤不已:"你明知道十赌九输,还借钱给老王去赌博。我家里已经没有任何存款了,老王借的钱连一分也没往家里拿,你找我也没用!"请问,配偶一方借的钱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针对《解释(二)》作了修正,在原来第24条基础上,新增了两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上述规定并未彻底解决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为此,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夫妻债务认定作了补充规定。在此背景下,《民法典》第1064条充分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所谓“共债共签”就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共债共签"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另一方的签字同意。《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了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在婚姻中夫妻是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比如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夫妻一方因家庭正常生活开支所欠的款项,哪怕另一方未签字、未事后认可,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例,老王因为赌博而欠的债务明显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老王在借款时,老王的妻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未表示要和老王一起偿还这笔债务,所以该笔巨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王的妻子不用偿还。但若老王是借钱买酱油、买米、给小孩交学费、给家中老人交医药费,那么这笔借款自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俩共同偿还。
此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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