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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缺乏过错因素不构成无效合同的问题
法律咨询:
乙有一批货物欲出售,甲在看完样品后表示愿意购买,随后甲与乙进行磋商于2月8日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乙于3月6日交付此批货物给甲,甲在三日内支付货款200万人民币。之后,甲为遵守此协议,而拒绝了丙以190万人民币的价格出售同类货物的要约。3月1日甲同丁签订合同,将此批货物以220万的价格出售给丁。3月6日,乙按期交货,甲在验货后接受了履行。次日该批货物被公安机关认为是走私物品而查缴。3月29日乙催甲付款,甲拒绝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回答:
合同的标的物是走私物,为禁止流通物,因此甲与乙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此合同无效,不应当支持甲的请求。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52条的规定无效合同的原因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合同从总体上讲都是具有违法性的合同,从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的合同。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讲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比如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诱使相对人违背真实意思所汀立的这些合同虽然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是所造成的损害较之无效合同是间接的和比较轻微的,主要是对一方当事人不利,是当事人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并不具备必须的禁止性,相反将权力交给当事人更为合理。此类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是待定,如果当事人不撤销合同,合同将是继续有效,只有当事人主张撤销合同,合同才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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