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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认缴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武汉律师
本次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具体内容包括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删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修改后的《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武汉律师网认为:
本次公司法修改后,对公司法的影响如下:
修改后,带来的优势在于:省去了最麻烦的验资程序和环节,节省了公司的注册时间。
弊端在于:由于今后不再审核资本的实际入资,给“骗子”公司的行骗增大了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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